关于明确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管理职责分工、完善日常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县教育科技局

关于明确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管理职责分工、完善日常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明确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管理职责分工、完善日常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中心校(县直小学)、县局各股室、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改进民办学校管理方式,提高民办学校管理水平,切实做到依法管理,规范办学,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加强全县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范围

全县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和各类民办培训机构)

二、重点监管内容

1.重大事项(含学校举办者、办学地址、办学层次、法定代表人、校长、办学规模变化、人事变动、招生政策、突发事件等应上报事项)是否及时上报;

2.党组织建设工作;

3.教育教学工作;

4.教职工队伍建设情况;

5.安全管理工作;

6.财务管理工作;

7.规范办学行为情况。

三、县局股室责任分工

为形成齐抓共管、股室联动的工作格局,县局各股室要根据股室职能,将民办教育管理、指导、监管工作纳入股室日常工作范围,突出明确以下责任:

1.强化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民办学校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指导、督促民办学校党组织做好参与决策、监督、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党建带团建队建工作,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牵头股室:党办,配合股室:成人办、政教科、教育工会、妇委会、团支部)

2.强化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依法履行监管、服务职能,及时纠正民办学校擅自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办学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设立分校,发布虚假广告等违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教育的正常办学秩序。(牵头股室:成人办,配合股室:教育股、学前教育股)

3.强化民办学校德育工作。指导、督促民办学校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完善德育体系建设,坚持科学教育质量观,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要求,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育引导学生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牵头股室:政教科,配合股室:教育股)

4.强化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明确办学定位目标,指导民办学校教研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促进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提高。指导、督促民办中小学校开全开足开好国家课程,规范使用教材,严禁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所有民办学校严禁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严禁使用境外教材。督促民办幼儿园反对小学化倾向,督促民办培训机构不超纲教学,不超进度培训,督促民办学校按照办学章程和招生广告(简章)承诺,保障办学条件,强化教育教学管理,确保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规范有序开展。(牵头股室:教育股、教研室,配合股室:成人办、学前教育股)

5.强化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严禁民办学校私自使用公办教师。指导民办学校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民办学校教师师德素养。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备案制度,将是否具备教师资格证作为聘用教师的首要条件,督促民办学校建立配备与办学规模相匹配的教职工队伍。指导、督促民办学校严把教师入口关,与教职工签订符合相关人事政策和劳动合同法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将民办学校校长、教师培养纳入总体规划,加大培养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牵头股室:人事股、师资股,配合股室:教育股、成人办、政教科、学前教育股)

6.强化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校舍、场地、食品、消防、卫生防疫、交通等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安全卫生教育、安全演练及家校共管体系,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追究制,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建立安全预警制度和问题整改制度,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意见书,督促整改,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将民办学校安全检查纳入学校综治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和县局领导班子成员下基层学校安全工作检查范围。(牵头股室:安全法制股、勤工股、体卫艺、基建办,配合股室:教育股、成人办、学前教育股)

7.强化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民办学校依法建立并落实财务会计制度和收退费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机构,配备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专业能力的专职财务人员。督促民办学校依法进行审计,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民办中小学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民办幼儿园不得跨学期收费,民办培训机构收费不得超过三个月,学生退(转)学该退费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退费。(牵头股室:计财股,配合股室:教育股、成人办、学前教育股)

8.强化民办学校督导检查工作。建立民办学校考核评价办法,以办学方向、依法治理、办学条件、育人模式、教师发展、办学行为、常规监管等方面作为考核评价重点,进行年度督导评估,督促引导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牵头股室:督导评估办、成人办,配合股室:教育股、学前教育股、人事股、师资股、安全法制股、党办、教育工会、妇委会、团支部、政教科、计财股、勤工股、体卫艺、基建办)

9.强化民办学校招生与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民办中小学的计划管控,督促指导严格落实招生政策和学籍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录取人数注册学籍,不得空挂学籍,不得超计划招生、提前组织招生、超范围招生,不得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牵头股室:教育股、招生办,配合股室:成人办)

10.强化民办学校工会、职代会组织职能。督促民办学校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牵头股室:教育工会)

11.健全与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健全与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制度,结合随机抽查、月巡查、年度考核和“双随机、一公开”情况,认真做好年检工作,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牵头股室:成人办,配合股室:督导评估办、教育股、学前教育股、人事股、师资股、安全法制股、党办、教育工会、妇委会、团支部、政教科、计财股、勤工股、体卫艺、基建办)

12.保障民办学校师生权益。督促民办学校依法为长期聘用的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的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牵头股室:人事股,配合股室:成人办、师资股、教育工会、计财股)

三、建立报告(备案)制度

实行民办学校办学重要事项报告(备案)制度,要坚持诚信办学,如实向社会、家长及学生公布学校的办学资质、办学层次,确实维护学生的权益和学校的声誉。今后,县级审批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及时向县教育科技局相关股室(按工作职责)和中心校(县直小学)报告以下重要事项:

1.学校人事变化情况。民办学校不得擅自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每个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报告学校校长、财务人员、教师等人事变化情况。

2.学校办学规模变化情况。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机关审批内容办学,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扩大办学场所、变更办学层次,私自增加班级数、设置分支机构或者教学点。要在招生宣传前一周进行招生广告备案,在每个学期开学二周内要报告学校班级数、招生人数、辍学人数、招生简章广告发布以及其它重大招生举措等情况。

3.学校安全工作情况。民办学校要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高度重视学校的安全工作,健全各项安全工作责任制。要加强学生食堂、宿舍、学生接送等方面的管理,完善消防措施,提高学生的行为安全意识,使学校安全工作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每学期开学一周内要报告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人员配备、后勤服务与管理、危房等情况。

4.突发事件。民办学校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时效”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信息,杜绝迟报、漏报、误报和瞒报等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