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单位、场所安全管理责任书

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规定,为确保辖区内人员、财产的安全,杜绝火险和消防隐患,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此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辖区单位、场所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辖区内各单位、场所的负责人为该单位、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辖区内各单位、场所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制,带领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规。

三、辖区内各单位、场所要主动接受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安全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四、辖区内单位、场所对本单位、场所内部的消防设施及各项安全隐患定期进行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保证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辖区内单位、场所要就自身所经营范围向主管部门申请检查备案,所涉及的卫生、防疫、食品、文化、电力、特种设备等各类隐患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辖区内单位、场所员工有义务参与消防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演习及宣传活动、消防知识及逃生自救技能培训。

七、辖区单位、场所内各种标志牌不得遮挡住消防疏散示意图、指示标志,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齐全完好。

八、辖区单位、场所要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存有的火灾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九、辖区单位、场所要履行国家所规定的有关防火责任人所应有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订责任书双方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