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外宪法文化的差异

引言:宪法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宪法的思想是指形成宪法或指导宪法制定与实施的思想文化基础。不同国家的宪法思想也是影响各国不同的政治制度形成的重要因素。各国的宪法由于各自的传统、地理环境、历史背景和宪法理念等等的不同,导致不同国家的宪法呈现纷繁多样的情况,本文就中方和西方的宪法在思想和价值观的差异进行简要分析,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浅谈中外宪法文化的差异

一、宪法的思想

(一)西方宪法思想。近代宪法形成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而宪法思想的萌芽早在古希腊、罗马以及中世纪就已存在。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名家的理论是西方国家宪法中的思想基础的根源所在,后在西方近代霍布斯、洛克、卢梭和孟德斯鸠等人的理论中得以形成和完善,并在当代西方的政治浪潮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法治思想的提出实际上总是与批判和反对专制统治相联系的,或者说法治的思想就是在批判和反对专制统治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在18世纪的法国,随着人民反对诸如路易十四、路易十五等法国独裁君主制运动的发展,涌现了孟德斯鸠、爱尔维修和卢梭等思想家,他们都反对独裁君主制,提倡法治。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即“产生于事物本质的必然联系”是人民(包括统治者)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卢梭强调国家是以总意志为基础的,但总意志必须具体化为法律才能实现,所以法治是合理的统治方式,也是法治论人民主权论的代表。西方的法治思想也存在于19世纪黑格尔思想中。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法治思想在西方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一些思想家们将理性、善意、合理、正义、平等等道德价值概念引进政治研究中,并以道德法律化理论将实现道德的赌注押在建立各种制度和法律上,想要以法律外在的刚性约束来保证和发挥道德所具有的内在作用,使社会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和保护,并能够使公共安全和利益得到保证。

(二)中国宪法思想。中国宪法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也经历了源远流长的发展过程。我国古代没有近、现代出现的宪法,但存在影响近、现代制宪的思想之源。这些思想大致有:人性社会化论、集权论、人治论、政治道德化论等。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宪法思想主要来源,是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的宪法思想、马克思主义理论、新民主主义革命及其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可以说,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实际,对中外古今的宪法思想进行合理的吸纳和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所以,中国传统的一些思想,包括人性社会化论、集权论、人治论和道德政治化论等依然会或多或少地存在于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国家领导人的思想意识及新中国宪法思想中。毛泽东等人在孔孟人性社会论基础上形成了阶级论,他认为,人的社会存在决定人的社会意识,人在阶级社会中的社会存在主要指人的社会生产关系,而这种人的社会生产关系实质上是阶级关系,且正是这种阶级关系决定了人性。中国共产党人提出的人民民主论,权力应该属于广大的劳动人民群众,国家应该是人民的国家,民主应该是真正属于绝大多数人的民主。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提出了“依法治国”的许多新举措。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法治论思想第一次这样明确地直接写进了新中国宪法。2002年11月,在具有重大意义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中,又对依法治国方针的科学含义、意义和战略地位作了全面的、深刻的阐述。这标志着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也意味着法治论思想将会在中国的宪法制定和实践中得到更为充分的体现。

中西方宪法思想都有其生成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各自都有着明显的适应性、合理性和生命力,在全球化迅速发展的今天,唯有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取长补短,才能从中收益,谋求更好的发展。

二、宪法的价值观

(一)西方宪法的价值观

1、个体主义。西方宪法从一开始就被视为是作为个体的人民之间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所缔结的社会契约,政府则不过是基于此项契约,由人们让渡部分权利而形成的结果。宪法实质上是“社会契约”,是基于每一个人的同意所达成的一项协议,那么宪法对于每一个缔约者都应当平等适用,保护每一个缔约者的真实意愿。

2、自由原则。人们在自由精神的指引下理性地缔结社会契约、授权政府以结束混乱并建立社会秩序,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为了防止政府公权力对公民自由的侵犯,社会契约还规定对政府公权力进行限制。西方在自由精神的指引下,理性地进行制度设计从而促生了宪法和宪政,由此可见,自由是西方宪法的重要文化内核。

(二)中国宪法的价值观

1、集体主义。中国传统文化则是以群体为本位的整体主义价值观,整体主义主要是指强调群体特别是国家的利益,相对于国家的利益而言,作为个体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则处于次要的地位。个体的利益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群体的利益特别是国家的利益,个体存在的价值意义是根据其所属的群体的价值追求来决定的。

2、秩序原则。与西方恰恰相反,中国传统的首要价值观是秩序。在传统以宗法伦理为主要手段调整社会关系的环境中,秩序价值是最为重要的价值选择。西方的宪法文化虽然作为一种“新事物”具有强劲的“生命力”,但是,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所倡导的首要价值并不是自由,而是秩序,这导致在西方本来具有目的性的自由、民主等价值被当成了维护秩序和凝聚革命力量的重要工具。

从价值观的角度,西方的宪法文化强调的是个体主义、自由的价值观,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价值观推崇集体主义和秩序。西方的价值观促进了宪法、宪政的产生和发展。我国的宪政建设要取得更好成效,必须要通过借鉴和改良,培育适合新时代中国的宪法文化。